本次共修改42條,大約占原來條款的1/3,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本期刊出第五部分修改前后對比內容。
五、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罰款金額更高。由現行法規定的20萬元至2000萬元,提高至30萬元至1億元,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事故罰款數額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處罰方式更嚴。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一經發現即責令整改并處罰,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按日連續計罰。
·懲戒力度更大。增加了加大執法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
修改前: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后: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第一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修改前: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修改后: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新增條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修改前:第七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修改后:第七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采取加大執法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曝光力度,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處罰后三個工作日內即在監察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公眾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南方電網公司安監部、法規部)